孙瑞灼
记者从工行获悉,工行已经宣布调整23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部分收费项目的上下限标准上涨100%。以个人异地存款为例,调整前是按存款金额0.5%收取,最低每笔1元,最高每笔50元。而调整后按存款金额0.5%收取,最低每笔2元,最高每笔100元。此前农行、建行、交行已调整相关收费。 (6月23日《新京报》)
从市场经营的角度来看,银行提高服务价格,似乎也符合市场规律,没什么可谴责的。可仔细一想,发觉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如果说一家、两家银行收费价格提高还可以理解,为何每次银行收费涨价,总是整个行业同进同退?各银行收费涨价的步调为何总是如此一致?这种做法明显剥夺了储户的选择权,侵害了储户的利益,已有价格联盟的嫌疑!
显然,这种涨价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 《价格法》也明确规定,价格必须“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2007年,一些方便面企业联手涨价时,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制止了企业联手涨价。但是,面对银行业的集体涨价,我们还没看到有关部门发出应有的声音,让人遗憾。
这时候公众需要法律和公权力出手,制止这种行为。面对银行业的集体涨价行为,我们希望负有反垄断职责的部门,能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银行集体涨价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从根本上斩断各银行间的利益同盟。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银行说收就收、想涨就涨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