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质监抽查: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格力”电暖器不合格危及安全
2010年2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2009年第4季度对该市生产和销售的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此次共抽查了52批次室内加热器产品,经检验,合格47批次,不合格5批次。
其中,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特易购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周浦分公司受检的“格力”电暖器(规格型号:NSH-10a1)经检测“非正常工作” 质量问题严重不符合国家要求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市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3-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是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样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见解:
非正常工作不合格是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偷工减料,使用时易引起火灾,将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国家家电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非正常工作不合格表现为电暖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线圈绕组温度或器具周围温度超出标准要求,这样的产品使用时容易引发火灾。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未安装热断路器或安装防倾倒开关等配件,导致安全装置应有的作用丧失。检测非正常工作项目主要是为了检测室内加热器在非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是否安全,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便携式可见发光的辐射加热器应按标准规定条件放置,测试温升应不超过150K。
律师观点:
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产品,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家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消费维权网(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继续销售不合格品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厂家回应:
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抽查不合格的信息
2010年3月1日14时07分,记者就“格力”电暖器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致电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0760-85709888),该司工作人员白小姐获悉记者的意图后,让记者与该司质检部周部长联系。
随后记者拨打了质检部电话(0760-85570611),该司办公人员告诉记者此事他们没有收到信息不太清楚,周部长不在,让记者晚点再打。
3月2日9时02分,记者再次致电质检部与周部长联系。周部长称,他们到现在还没有收到任何有关不合格的信息,待他详细了解后,会给记者一个答复。
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与此同时,记者从“格力”电暖器的经销商处了解到,产品抽查不合格后,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并未通知他们召回不合格产品。由此可见,该司对于不合格一事的态度不得而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来源:商品与质量周刊)
【已有 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编辑: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