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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痛批部分婚纱影楼摄影多项霸王条款

http://www.ca315.com.cn 2010-07-29 08:05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进入维权社区
      摘要:“定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被婚纱影楼视为“行规”、“商业秩序”的一些做法,昨日被深圳市消委会统统指为“霸王条款”,该会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作出了点评。

  晶报记者 王鹂鸣

  “定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被婚纱影楼视为“行规”、“商业秩序”的一些做法,昨日被深圳市消委会统统指为“霸王条款”,该会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作出了点评。

  霸王条款1:定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

  市消委会认为,婚纱公司的此类条款,否定了定金的担保功能,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对“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同时,这种规定免除了经营者一方违约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守约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甚至将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都由消费者一方承担,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条款是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2: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

  市消委会认为,婚纱摄影公司对自己的机器和电脑负有保证其处于可正常工作状态的义务,如果出现故障导致相片丢失则摄影公司存在过错,作为守约方的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要求违约方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营者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3:消费者拍摄时携带的财物遗失,影楼概不负责。

  消委会认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消费者财产依法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这种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条款。

  除以上条款外,遭到消委会批评的还有“损坏礼服要求客户以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来赔偿”、“相片过期不取,损失遗失概不负责”等条款。

标签: 霸王,条款,摄影,部分,婚纱 【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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